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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行政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11990500MB1B3895943660216243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生态环境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生态环境局
法定时限 90工作日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部门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咨询方式 0909-2270263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0909-7696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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