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0600010630022D3660209013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公安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公安局 |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自开始至办结30个工作日内完成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 ||||
咨询方式 | 第六师五家渠垦区公安局治安大队0994-5800373;第六师芳草湖垦区公安局治安大队0994-4316006;第六师奇台垦区公安局治安大队0994-7456370。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第六师五家渠垦区公安局纪委监察办公室0994-5813732;第六师芳草湖垦区公安局办公室0994-4311095;第六师奇台垦区公安局办公室0994-74573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