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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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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事项编码 11990600010630022D3660209013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公安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公安局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自开始至办结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咨询方式 第六师五家渠垦区公安局治安大队0994-5800373;第六师芳草湖垦区公安局治安大队0994-4316006;第六师奇台垦区公安局治安大队0994-7456370。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第六师五家渠垦区公安局纪委监察办公室0994-5813732;第六师芳草湖垦区公安局办公室0994-4311095;第六师奇台垦区公安局办公室0994-7457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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