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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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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逾期不恢复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逾期不恢复的处罚
事项编码 11990600010644862K3660264024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一条: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30个工作日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一条: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994-5805647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94-58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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