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权限内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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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0600682733200P3660707012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工业和信息化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二、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一)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者《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限额以下项目,应按项目投资性质,将确认书随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对违反规定审批的单位,要严肃处理。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一、关于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下列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内资项目)的免税确认工作。二、关于免税确认书的办理。(一)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的程序。 限额以上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办理,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经贸委,下同)及各有关企业(指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下同)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出具免税确认书。四、关于免税确认书的备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及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必须严格执行免税确认书备案的有关规定,在每月10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出具限额以下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进口设备清单)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 二、项目确认书的出具权限(一)国家鼓励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仍按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划分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职责。即按照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限额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工业和信息化局 | ||
受理条件 | 项目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要求;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进口设备不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项目单位已依法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
办理时限说明 | 此项业务由兵团工信局办理,根据工作实际,承诺办结时限为6日。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符合限额以下进口设备免税的意见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五家渠市长征东街1303号行政综合楼政务服务大厅2楼12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夏季)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冬季)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994-5801081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限额以上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怎么确认 答: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可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项目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2、加盖省级发展改革委和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 3、包括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一份; 4、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二)省级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之前,应对项目单位、项目投资总额、项目用汇额、项目执行年限、项目进口设备清单、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等进行初审,并在书面申请中明确初审意见。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确认书一式四份,并附加盖印章的进口设备清单 问:办理此项业务是否收费 答:办理此项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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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94-58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