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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1199060073447267293660213107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财政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财政局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为3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
咨询方式 0994-5813760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0994-582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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