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060073447267293660213107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财政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财政局 |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法定办结时限为3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 | ||||
咨询方式 | 0994-5813760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0994-5828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