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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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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事项编码 11990600770369461H3660223062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时限 90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行政处罚。现场调查核实不计入法定办结时限。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的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咨询方式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0994-5814973,0994-5814971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师市卫健委办公室0994-58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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