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0600770369461H3660223062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法定时限 | 90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法定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行政处罚。现场调查核实不计入法定办结时限。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的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 ||||
咨询方式 |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0994-5814973,0994-5814971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师市卫健委办公室0994-58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