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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11990600770369461H3660223258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护士条例》(2020年)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时限 90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行政处罚。现场调查核实不计入法定办结时限。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咨询方式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0994-5814973,0994-5814971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师市卫健委办公室0994-58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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