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0600770369461H3660223258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护士条例》(2020年)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法定时限 | 90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法定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行政处罚。现场调查核实不计入法定办结时限。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 ||||
咨询方式 |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0994-5814973,0994-5814971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师市卫健委办公室0994-58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