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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事项编码 11990600781795810W300201400700502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 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 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个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办机构
受理条件 1.工伤认定书(可复印件)一份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照片(2张)4.联系电话5.病历资料复印件一份(盖医院红章)、如有X光片、CT片或核磁共振片可在本人鉴定时带来,鉴定结束后如不需留存可自己带回,体检当天拍的X光片、CT片各师市鉴定委员会留存(提供发生工伤后第一次拍的片子、术后或治疗终结后的片子)6.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一份7.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体格检查表”。一式一份(只需填写“工伤认定部位”以上的内容,“伤史、体征及辅检”不需填写)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收费
收费标准 300元/件
收费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有关问题多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07﹞1636号)
法定时限 6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2工作日 事项主题 社会保障,公用事业
办理时限说明 因要和相关机构确定时间且需要核查无法在进行压缩,压缩后42个工作日办结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结果名称和样本 初次鉴定结论书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五家渠市长征东街1303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办事大厅9-15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夏季)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冬季)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咨询方式 0994-5828391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答: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问: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答:2014年9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2015年1月1日实施,即《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6180—2014)。

问: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答:应符合以下条件:(1)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从时间上看,就是指停工留薪期已满;(2)职工经治疗后,发现确实是因工作原因造成职工身体上的残疾;(3)工伤职工的残疾对以后的工作、生活造成了影响,并且伤残程度已经影响到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

问:劳动能力鉴定如何申请?

答: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问: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工伤认定决定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的规定,确定职工受伤或者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范围,是否符合工伤的基本条件的书面决定。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是指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到工伤保险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过程中,由医院记载的有关工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据此审查工伤职工的伤情是否处于稳定状态,能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定级原则?

答: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见表1-1)表1-1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原则表 级别划分依据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问:工伤职工多处受伤如何定级?

答: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问:如何对医疗依赖进行分级?

答: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医疗依赖判定分级:特殊医疗依赖: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一般医疗依赖: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

问:生活自理障碍的程度?

答:生活自理障碍是指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护理。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2)翻身:不能自主翻身;(3)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依赖他人帮助;(4)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5)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行动。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三级:(1)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2)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3)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二项需要护理。

问:伤残等级与劳动能力丧失的对应程度?

答:确认一至四级者伤残程度列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六级伤残程度列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伤残程度列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问: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期限有何规定?

答: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问: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答: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问: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答: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监督投诉 0994-5828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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