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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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0600781795810W300201400700701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 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七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 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联办机构 | 无 | ||
受理条件 | 1.工伤认定书(可复印件)一份 2.初次鉴定结论书(可复印件)一份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照片(2张) 5.联系电话 6.病历资料复印件一份(盖医院红章)、如有X光片、CT片或核磁共振片可在本人鉴定时带来,鉴定结束后如不需留存可自己带回,体检当天拍的X光片、CT片各师市鉴定委员会留存(提供发生工伤后第一次拍的片子、术后或治疗终结后的片子)7.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一份 8.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体格检查表”。一式一份(只需填写“工伤认定部位”以上的内容,“伤史、体征及辅检”不需填写) | ||
数量限制 | 是否收费 | 收费 | |
收费标准 | 300元/件 | ||
收费依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07﹞1636号) | ||
法定时限 | 6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2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公用事业 | ||
办理时限说明 | 因要和相关机构确定时间且需要核查无法在进行压缩,压缩后42个工作日办结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复查鉴定结论书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五家渠市长征东街1303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办事大厅9-15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夏季)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冬季)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 ||
咨询方式 | 0994-5828391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答: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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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94-58283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