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权限内临时使用草原的审批 | ||||
事项编码 | 1199070001063052453660164155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机构 | 新疆兵团第七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三十四条:临时占用草原三十公顷以下的,由县(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三十公顷以上七十公顷以下的,由州、市(地)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七十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 ||
服务对象 | 个人,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兵团第七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受理条件 | 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2.符合所在地团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3.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5.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6.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收费 | ||
收费标准 |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 ||||
收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4、《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与植被恢复有关事宜的通知》(兵林(资)发〔2009〕123号);5、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兵财建〔2019〕106号)。 |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其他 |
办理时限说明 | 4个工作日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新疆兵团第七师胡杨河市安远南街921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12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92-3939560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临时性草原审批权限 答:30公顷以下,由团场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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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92-32028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