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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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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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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临时使用草原的审批 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权限内临时使用草原的审批
事项编码 1199070001063052453660164155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兵团第七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三十四条:临时占用草原三十公顷以下的,由县(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三十公顷以上七十公顷以下的,由州、市(地)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七十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兵团第七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受理条件 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2.符合所在地团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3.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5.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6.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收费
收费标准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4、《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与植被恢复有关事宜的通知》(兵林(资)发〔2009〕123号);5、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兵财建〔2019〕106号)。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主题 其他
办理时限说明 4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兵团第七师胡杨河市安远南街921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12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0992-3939560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临时性草原审批权限

答:30公顷以下,由团场主管部门审批

监督投诉 0992-3202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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