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权限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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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0700MB01064462366100700100001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机构 | 新疆兵团第七师工业和信息化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五)坚持节能评估及审查的独立性和前置性。建设单位在申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之前,应委托节能评估机构编制独立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报送省级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审查,取得节能审查批复意见。节能审查批复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开工建设的必备条件。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
受理机构 | 新疆兵团第七师工业和信息化局 | ||
受理条件 | 1、符合节能减排相关发展规划、行动计划、技术标准;2、项目能耗水平和用能设备能效标准达到国家和省相关要求;3、符合地区能源消耗总(增)量控制要求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
办理时限说明 | 承诺4个工作日办结。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节能审查批复意见书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第七师胡杨河市政务服务中心A1、A2号窗口(安远南街921号)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夏季)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冬季)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 ||
咨询方式 | 0992-6687189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节能评估报告书是否可以自行编写? 答:可以自行编写,也可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编写。 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进行节能审查吗? 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具体行业目录执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相关行业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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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92-66878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