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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1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事项编码 11990700MB1A020583300013100400004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兵团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受理机构 新疆兵团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理条件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主题 设立变更
办理时限说明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填写规范的,承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准予注销通知书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第七师胡杨河市政务服务中心B-3,B-4号窗口(安远南街921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夏季)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10:00-14:00,下午15:30-19:30(冬季)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咨询方式 0992-3235315,0992-3228315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清税证明在哪开具?

答:在登记税务的税务机关。

监督投诉 0992-6687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