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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增(减)、补、换发营业执照(登记证)

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事项名称 企业申请增(减)、补、换发营业执照(登记证)
事项编码 11990700MB1A02058336610310630000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机构 新疆兵团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 第三十九条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第五十八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受理机构 新疆兵团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理条件 增补换发营业执照申请书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主题
办理时限说明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合法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上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以上办结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整改所需时间。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营业执照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第七师胡杨河市政务服务中心B-5, B-6号窗口(安远南街921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夏季)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10:00-14:00,下午15:30-19:30(冬季)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咨询方式 0992-3228315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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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0992-6687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