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工伤认定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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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0800010630639G300201400700401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 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 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 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 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
服务对象 | 个人,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联办机构 | 无 | ||
受理条件 | 1.《工伤认定申请表》;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1.《工伤认定申请表》;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4.身份证原件;5.一寸照片一张。以上资料齐全 | ||
数量限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6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2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社会保障 | ||
办理时限说明 |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规定情况下,承诺12个工作日办结。(特殊程序不包含在办结时限内)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认定工伤决定书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石河子市东三路与南二路交叉路口往东约200米石河子市民中心三楼行政审批服务区人社局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 ||
咨询方式 | 2068330;0993-2068333(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可拨打);政务服务便民热线96359(12345)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申报人写当事人还是当事人单位? 答:1.当事人所在单位为申请人,为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2.当事人所在单位拒不申报的,且当事人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可以由当事人本人为申请人申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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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石河子市民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电话:0993-2068322(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可拨打)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96359(12345);网上投诉:第八师石河子市政府网“互动交流—市长信箱”网址http://www.shz.gov.cn/hdjl/letter.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