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校车使用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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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080001063070073000105014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机构 | 新疆兵团第八师教育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兵团第八师教育局 | ||
受理条件 |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
办理时限说明 | 承诺4个工作日内办结 | ||
联办机构 | 师市交通局、交警大队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校车使用许可批复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石河子市东三路与南二路交叉路口往东约200米石河子市民中心三楼M区教育局行政审批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5 月 1 日-9 月 30 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 16:00-20:00;冬季(10 月 1 日-4 月 30 日),周一至周五上午 10:00-14:00,下午 15:30-19:30。(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石河子市民中心三楼教育局行政审批窗口:0993-2068332;0993-2068333(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可拨打);政务服务便民热线96359(12345)。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该事项暂无常见问题 答: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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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石河子市民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电话:0993-2068322(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可拨打)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96359(12345);网上投诉:第八师石河子市政府网“互动交流—市长信箱”网址http://www.shz.gov.cn/hdjl/letter.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