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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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0800MB175890573000120189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机构 | 新疆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 ||
受理条件 |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并符合兵团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和布局;2.种畜禽来源符合要求;3.生产群体规模(指单品种数量)符合文件要求; 4.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种畜禽饲养、繁育、防疫、诊疗场地及设施设备;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6.种畜禽生产符合相关要求;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免疫程序、疫病防治和监测制度,具备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其他 | ||
办理时限说明 | 资料齐全,承诺3个工作日办结(现场审核不计入承诺工作日内)。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石河子市东三路与南二路交叉路口往东约200米石河子市民中心3楼M服务区农业农村局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 ||
咨询方式 | 石河子市民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0993-2068326;0993-2068333(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可拨打);政务服务便民热线96359(12345)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该事项暂无常见问题 答: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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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石河子市民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电话:0993-2068322(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可拨打)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96359(12345);网上投诉:第八师石河子市政府网“互动交流—市长信箱”网址http://www.shz.gov.cn/hdjl/letter.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