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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事项编码 11990800MB1798480J3000524009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退役军人事务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个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退役军人事务局
受理条件 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主题 优待抚恤
办理时限说明 自确认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身份后由团场、街道、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按照标准执行逐月发放。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办理地点 石河子市北三东路1号党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双休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石河子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0993-2602210,0993-2602261; 窗口咨询电话政务服服务中心; 网上咨询地址:http://zwfw.xjbt.gov.cn/hdjl/new/tohdjl.jspx?COLLCC=1462363498&tstype=0&areaId=660800。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享受定期抚恤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标准?

答:【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监督投诉 电话投诉:石河子市政府服务热线:0993-12345;石河子市党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993-2068351 ;石河子市12345政府热线网:http://12345.shz.gov.cn/cns-bmfw-wsbsdt/website/pages/newadd/mayorbo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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