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090001064443293660215057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法定时限 | 3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伪造、编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咨询方式 | 现场咨询、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901-3386657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监督投诉电话0901-335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