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试运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切换

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师市:


自贸区:

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喀什片区三师区块
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霍尔果斯片区四师区块
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乌鲁木齐片区十二师区块

团镇: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处罚
事项编码 1199090001064443293660215057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时限 3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伪造、编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901-3386657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电话0901-3350225

打印     收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