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火灾事故原因认定复核 | ||||
事项编码 | 1199100001063121X0366070902900002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公安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核请求,申请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复核的日期。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 ||
服务对象 | 个人,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公安局 | ||
受理条件 |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公共安全 |
办理时限说明 |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承诺6个工作日内办结。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政务服务大厅31号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06-3312909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向上一级消防机构提出复核申请,是如何分级的? 答:垦区公安局上一级为师公安局,师公安局上一级为兵团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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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06-3357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