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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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1000010631252G300071500100701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个人,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动产登记费(非住宅类):550元/件;工本费:10元/本;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 | ||
收费依据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四、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五、免收、减收不动产登记费(二)对下列情形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二、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三、收费优惠减免。(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住房保障 | ||
办理时限说明 | 《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要求:2020年底前,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不动产权证书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政务服务大厅15号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06-3901105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申请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2)权利人放弃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3)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应当由谁申请? 答: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问:哪些情况适用于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答:已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1、不动产灭失的;2、权利人放弃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1)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2)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3)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4)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或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提交材料;(5)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6)转让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提交原批准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5、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纳海域使用金缴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谁申请? 答: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或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可由单方申请。 问:哪些情况适用于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答:已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1、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作价入股的;2、依法转让、赠与的;3、继承、受遗赠取得的;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申请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海域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变更后的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以及界址点坐标等成果。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缴纳凭证;(3)海域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缴纳凭证;(4)海域使用期限发生变化或续期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缴纳凭证;(5)共有性质变更的,应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由谁申请? 答: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海域使用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问:哪些情况适用于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答:已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2、海域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3、改变海域使用位置、面积或者期限的;4、海域使用权续期的;5、共有性质变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4、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以及界址点坐标;5、建筑物、构筑物符合规划的材料;6、建筑物、构筑物已经竣工的材料;7、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由谁申请? 答: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海域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海域使用权人。 问:哪些情况适用于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答:依法使用海域,在海域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应当由谁申请? 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问:哪些情况适用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答: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1、不动产灭失的;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6、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谁申请? 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可由单方申请。 问:哪些情况适用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答: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1、作价出资(入股)的;2、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由谁申请? 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自然状况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夫妻共有财产变更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凭婚姻关系证明共同申请。 问:哪些情况适用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答: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3、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分割或者合并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6、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由谁申请? 答: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问:哪些情况适用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答: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问: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应当由谁申请? 答: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问:哪些情况适用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答: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1、不动产灭失的;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1)依法继承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或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提交材料;(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谁申请? 答: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因继承房屋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可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问:哪些情况适用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答: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1、依法继承;2、分家析产;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由谁申请? 答: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问:哪些情况适用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答: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由谁申请? 答: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问:哪些情况适用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答: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应当由谁申请? 答: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其他依法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 问:哪些情况适用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答: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1、不动产灭失的;2、权利人放弃权利的;3、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或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提交材料;(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谁申请? 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继承或受遗赠的,或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问:哪些情况适用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答: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1、买卖、互换、赠与的;2、继承或受遗赠的;3、作价出资(入股)的;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由谁申请? 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更的权利人申请;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问:哪些情况适用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答: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6、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由谁申请? 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问:哪些情况适用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答: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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