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抵押权转移登记-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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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1000010631252G300071500101407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个人,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受理条件 | 以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1、建设用地使用权;2、建筑物、构筑物等定着物;3、海域使用权;4、土地经营权;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6、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工本费:10元/件;不动产登记费(非住宅类):550元/件;不动产登记费(非住宅类):550元/件;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工本费:10元/件; | ||
收费依据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抵押质押 | ||
办理时限说明 | 承诺3个工作日办结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不动产登记证明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政务服务大厅20号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06-3901105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执行。 问: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执行。 问:抵押权转移登记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4、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抵押权转移登记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4、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由谁申请? 答: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申请。 问: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由谁申请? 答: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申请。 问:哪些情况适用于抵押权转移登记? 答: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问:哪些情况适用于抵押权转移登记? 答: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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