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
---|---|---|---|
事项编码 | 11991000053170425P3000119016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水利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设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水利局 | ||
受理条件 | 权限内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
办理时限说明 | 审批周期不超过4个工作日,现场踏勘、专家技术审查以及报告修编时间不在审批时效内。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关于XXXXX的批复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政务服务大厅8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06-3903347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该事项暂无常见问题 答:暂无 |
||
监督投诉 | 0906-3370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