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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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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管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管
事项编码 11991000053170425P36610190040000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水利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第三条第一款 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水利局
受理条件 (一)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 勘察、设计项目已经取得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2. 勘测、设计所需资金来源已经落实;3. 勘察、设计所需技术、基础资料齐备,具有勘察、设计要求说明书。(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等其它咨询服务类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 监理等其它咨询服务所需资金已落实;3. 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 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3. 监理单位已确定;4. 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5. 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 重要设备、材料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已确定;3. 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主题
办理时限说明 4个工作日,但专家审查、现场踏勘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办理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政务服务大厅8号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0906-3376203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什么情形下可以邀请招标?

答:根据《兵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兵水发〔2020〕42号)第三章 第十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受自然资源或环境的限制,工期要求紧迫的应急度汛、抗旱等特殊项目;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四)有其他特殊情况,经批准的项目 有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问:哪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招标?

答:根据《兵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兵水发〔2020〕42号)第一章 第三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基础设施项目; 2.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规模标准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 勘察、设计、监理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答:15日内,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监督投诉 0906-337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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