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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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1000399602213R3000123001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受理条件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1.符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4.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1)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2)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3)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4)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5)符合《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1.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要求;2.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职业资格 | ||
办理时限说明 | 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前提下,承诺6个工作日办理完毕,专家评审不计入时限。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政务服务大厅32号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06-3322687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办理时限 答:6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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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06-337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