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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评审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评审
事项编码 11991000399602213R3000723001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规范性文件】《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第三十五条甲等、乙等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部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规范性文件】《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实施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机构评估和监督考核制度,定期进行监督评估和信息公示。【规范性文件】《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医政函〔2012〕96号)第十条三级和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一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受理条件 新建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满三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在提交评审资料前,应当开展不少于6个月的自评工作,材料齐全方可参加评审。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6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2工作日 事项主题 医疗卫生
办理时限说明 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承诺在12个工作日之内受理完毕,节假日除外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的批复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政务服务大厅32号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0906-3322687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医疗机构评审前提条件是什么?

答: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以向有评审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处评审申请。

监督投诉 0906-337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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