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行政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行政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1000K46121620C3660216140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生态环境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生态环境局 | ||||
法定时限 | 90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90个工作日办结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 | ||||
咨询方式 | 0906-3378135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0906-3378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