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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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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事项编码 11991000MB179028633000524018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退役军人事务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第三十四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民政部文件】民发〔2007〕101号《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个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退役军人事务局
受理条件 符合一至六级伤残退役军人、七级至十级伤残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用。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6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2工作日 事项主题 入伍服役,优待抚恤
办理时限说明 承诺12个工作日办结。(团场、兵团审查环节不计入承诺时限)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团场、街道、镇
结果名称和样本
办理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政务服务大厅31号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0906-3181230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享受医疗保障优抚人员标准

答:【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第三十四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民政部文件】民发〔2007〕101号《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监督投诉 0906-318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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