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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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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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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事项编码 11991000MB1A351329300011702000002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城市管理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城市管理局
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事项主题 规划建设,其他
办理时限说明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在10个法定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关于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的批复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政务服务大厅30号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0906-3903102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需要提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哪些材料

答:拟建设的管线、干线等设施工程规划许可文书

监督投诉 0906-3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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