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1000MB1D68076Q3660236015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医疗保障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 第三十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医疗保障局 | ||||
法定时限 | 90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法定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 第三十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 ||||
咨询方式 | 0906-31806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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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06-31806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