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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事项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事项编码 11991000MB1D68121R300013100500004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理条件 符合法定形式,且填写规范。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主题 设立变更
办理时限说明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填写规范的1个工作日即可办理。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政务服务大厅35、36号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0906-3901093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成员身份证明应提交什么材料?

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需提交所有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本复议件

监督投诉 0906-3325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