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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或者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或者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事项编码 11991000MB1D68121R3660231250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二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或者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储存、运输收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收入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收入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2007) 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第十四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时限 67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5年7月1日起执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5年4月24日施行)第八十七条:本法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方式 0906-3329182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0906-331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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