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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事项编码 11991023MB1135978G3660214053001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19年)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时限 90工作日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法定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
咨询方式 0906-3370786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0906-3374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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