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行政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行政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110076684760083660216047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建设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建设局 | ||||
法定时限 | 90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法定90个工作日办结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 ||||
咨询方式 | 0991-66864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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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91-66864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