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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不收费 不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内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事项编码 1199110076684760083660718018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建设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法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 第五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四条 :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内河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内河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船舶、浮动设施概况(包括其名称、主要技术数据、证书、船员及所载旅客、货物等); (二)船舶、浮动设施所属公司情况(包括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等);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四)事故发生时水域的水文、气象、通航环境情况; (五)事故搜救情况; (六)事故损失情况; (七)事故经过; (八)事故原因分析; (九)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 (十)安全管理建议; (十一)其他有关情况。 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小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简化调查程序。简化调查程序的具体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另行制定。第三十四条: 《事故调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概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损失情况等); (二)事故原因(事实与分析); (三)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 (四)安全管理建议; (五)其他有关情况。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建设局
受理条件 接到事故报案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9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主题 交通出行
办理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为4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内河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结论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滩北路十一师一站式服务中心窗口1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19:3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0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991-6686435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不支持
常见问题

问: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需要提交的《内河交通事故报告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九条 《内河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船舶、浮动设施概况(包括其名称、主要技术数据、证书、船员及所载旅客、货物等);(二)船舶、浮动设施所属公司情况(包括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四)事故发生时水域的水文、气象、通航环境情况;(五)船舶、浮动设施的损害情况;(六)船员、旅客的伤亡情况;(七)水域环境的污染情况;(八)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当附相对运动示意图);(九)船舶、浮动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十)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第十条 《内河交通事故报告书》内容必须真实,不得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问:哪些属于内河交通事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河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下列事件:(一)碰撞、触碰或者浪损;(二)触礁或者搁浅;(三)火灾或者爆炸;(四)沉没(包括自沉);(五)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者重要属具的损坏或者灭失;(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交通事件。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91-6686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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