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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事项编码 11991100766847811P3660225001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兵团第十一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兵团第十一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时限 65工作日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65个工作日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991-6686450 咨询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滩北路1067号建工师卫生楼5楼505室安监支队办公室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方式:监督投诉电话:0991-6686443 监督投诉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滩北路1067号建工师办公楼4楼412室建设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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