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延续) 不收费 不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延续) | ||||
事项编码 | 119911007703865878300012300100002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卫生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卫生局 | ||
受理条件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1.符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4.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1)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2)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3)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4)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5)符合《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4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9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职业资格,其他 |
办理时限说明 | 专家评审36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滩北路1067号十一师一站式服务中心窗口2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91-6686485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具体办事地点在哪里? 答: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滩北路1067号十一师一站式服务中心窗口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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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91-66864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