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试运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切换

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师市:


团镇: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延续) 不收费 不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延续)
事项编码 119911007703865878300012300100002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卫生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卫生局
受理条件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1.符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4.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1)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2)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3)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4)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5)符合《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45工作日 承诺时限 9工作日 事项主题 职业资格,其他
办理时限说明 专家评审36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滩北路1067号十一师一站式服务中心窗口2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0991-6686485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不支持
常见问题

问:具体办事地点在哪里?

答: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滩北路1067号十一师一站式服务中心窗口2

监督投诉 0991-6686445

打印     收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