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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1199110077038658783660223236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卫生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卫生局
法定时限 90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行政处罚。现场调查核实不计入法定办结时限。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
咨询方式 0991-6686485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0991-6686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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