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1100770386990A3660215030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兵团第十一师国土资源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兵团第十一师国土资源局 | ||||
法定时限 | 60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经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违反本法规定,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991-6686296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91-66864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