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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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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处罚
事项编码 11991100770386990A3660215030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兵团第十一师国土资源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兵团第十一师国土资源局
法定时限 60工作日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经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违反本法规定,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991-6686296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91-6686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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