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 | ||||
事项编码 | 11991100773450804A300201400600301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 领取基本养老金……。2.《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 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9〕10号)四、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一)对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清查处理… …。(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三)严格按国家规定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4.《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全文。5.《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全文。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七条:参保人 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 7.《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全文。"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 ||
服务对象 | 个人,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联办机构 | 无 | ||||
受理条件 | 业务材料齐全 | ||||
数量限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2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社会保障 |
办理时限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退休证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乌鲁木齐市河滩北路1067号十一师一站式服务大厅1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10月1日~4月30日):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91-4605877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为什么特殊工种退休办理的时间比较长? 答:因特殊工种认定结果需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5天。 问:档案年龄和身份证年龄不一致,如何认定出生日期? 答: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1999〕8号)规定: 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规定:“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问:参保职工退休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1999〕8号)规定: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五条相关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 问:特殊工种认定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特殊工种认定由第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认定(铁门关市德爱路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大楼31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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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91-31371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