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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不收费 不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事项编码 11991100773450804A300201400601201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 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第八条:参保人 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四条:参加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 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4.《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全文。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号) 全文。6.《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全文。7.《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全文。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办机构
受理条件 参保人员在跨省之间流动就业,需转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依程序办理。可直接在转入地申请转移。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45工作日 承诺时限 3工作日 事项主题 社会保障
办理时限说明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结果名称和样本
办理地点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滩北路1067号十一师一站式服务中心窗口1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夏季)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冬季)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咨询方式 0991-4614101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不支持
常见问题

问: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退休年龄是多少?

答: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相关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问:能否委托他人代办?

答:可以,代办人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的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委托书。

监督投诉 0991-465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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