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
事项编码 | 11991200766808732L300071100400002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民政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民政局 | ||
受理条件 | 无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户籍办理,证件办理 |
办理时限说明 |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材料准确无误1日内办结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兵团第十二师五一农场师党校办公楼5楼516室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991-3822657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收养关系当事人 答: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问: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为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5、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女子的限制、男性收养女性需年龄相差四十周岁的限制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年满三十周岁的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6、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院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7、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8、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9、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成年的被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10、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有危害时除外。监护人送养的未成年人须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监护人不愿履行职责的,可变更监护人。11、经生父母同意,继父、母可以收养继子女,并不受以上条件的限制。12、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问:送养人应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答: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件); 2、提交其它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尤其是死亡一方父母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福利机构为送养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查找弃婴生父母的公告及被收养人的集体户口本。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实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提供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了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协议的证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提交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提交配偶死亡证明或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送养残疾儿童,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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