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
事项编码 | 11991200778978982C3000119016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水利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水利局 | ||
受理条件 | 从事工程建设,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或者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行为;兴建的替代工程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替代工程初步设计和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经技术审查同意;经实地勘察确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补偿方案经兵团水利、财政、物价部门审定,补偿方案及措施可行,补偿费估算合理,并已交纳补偿费(或双方已定立合同);原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受益范围内无矛盾、争议或者有涉及第三者利益的承诺书。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其他 |
办理时限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为4个工作日(不包含技术审核、专家评审等特殊环节),特殊情况下,经水利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占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批复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紫藤西街第十二师党委党校526室 | ||||
办理时间 | 夏季: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冬季: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991-3781270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在申请表填写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答:申请表中要有法人代表人的签字,加盖单位的公章。同时,不能完全按照范本填写,否则会造成填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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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监督投诉电话:0991-36701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