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
事项编码 | 11991200MB0589046U300011400700103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受理条件 | 符合新人社发〔2009〕7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
办理时限说明 | 材料齐全,承诺4个工作日办结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许可告知书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常州街189号档案楼2楼210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10:00~13:30,下午16:00~19:3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91-3830373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预计多久能办完? 答:4个工作日。 问:是否收费? 答: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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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91-37811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