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校车驾驶人管理 | ||||
事项编码 | 11991300010631818G366100902700001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机构 | 新疆兵团第十三师公安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第二十六条: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第二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兵团第十三师公安局 | ||
受理条件 | 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1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交通出行 |
办理时限说明 | 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即可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无 | ||||
办理地点 | 第十三师新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黄田农场一级检查站旁)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3:30 下午16:00--20: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02-2562110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咨询电话 答:0902-2562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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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02-25669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