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 | ||||
事项编码 | 11991300010631914R3000164092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机构 | 新疆兵团第十三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农业部令第5号)第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一)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二)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04年7月1日)第二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兵团第十三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受理条件 | 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其他 |
办理时限说明 | 4个工作日办结(不含节假日),现场勘验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大营房百花路1号十三师政务服务中心2楼46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 10:00 -14:00, 下午 15:30 - 19:30(冬季) ,除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上午 9:30 - 13:30, 下午 16:00 - 20:00(夏季),除节假日外;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 ||||
咨询方式 | 0902-2560480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咨询电话 答:0902-2560480 |
||||
监督投诉 | 0902-25652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