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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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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事项编码 1199130001063196523000117018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兵团第十三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兵团第十三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受理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2.有稳定、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4.由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5.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过专业考核合格;6.有健全的燃气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7.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2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主题 就业创业
办理时限说明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燃气经营许可证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教导旅东路304号第十三师新星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65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10:00~18:30(全年),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902-2350867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不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受理条件是什么?

答: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2.有稳定、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4.由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5.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过专业考核合格;6.有健全的燃气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7.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

监督投诉 监督电话:0902-250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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