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行政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行政处罚 | ||||
事项编码 | 11991300010632888Y3660204018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机构 | 新疆兵团第十三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办件类型 | 无 | ||||
受理机构 | 新疆兵团第十三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法定时限 | 90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委托部门 | |
办理时限说明 | 90个工作日办结(无法定办结时限),依据行政处罚一般时间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咨询方式 | 0902-2560269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监督投诉 | 0902-2507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