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
事项编码 | 1199130067341864763000131012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机构 | 新疆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受理条件 | 1、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技术和检验检疫手段;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3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其他 |
办理时限说明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从具体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遇到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评审、整改时间不包括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新疆哈密市伊州区百花路1号第十三师行政服务中心2楼57、58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至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10月1日至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902-2352590现场咨询:新疆哈密市伊州区百花路1号第十三师行政服务中心2楼57、58号窗口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 ||||
预约办理 | 不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企业如何咨询行政许可申请办理情况? 答:可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兵团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去电或去信函咨询。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02-2565052投诉地点:新疆哈密市伊州区百花路红星大厦3号4楼412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