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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不收费 支持邮寄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事项编码 1199130067341864763000931002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裁决
实施机构 新疆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规章】《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国家计量局1987年发布)第六条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并根据仲裁检定的需要提交申请书副本。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委托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仲裁检定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申请 网上预约
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理条件 有关计量纠纷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9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工作日 事项主题 司法公证
办理时限说明 无法律规定办结时限,按照实际情况可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计量调解书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教导旅东路304号第十三师新星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73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10:00-18:30(全年),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902-2352767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有计量纠纷问题怎么处理。

答:《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国家计量局1987年发布)第六条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并根据仲裁检定的需要提交申请书副本。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委托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仲裁检定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02-256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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