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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处罚 不收费 好差评 评价



事项名称 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处罚
事项编码 1199130067341864763660231054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第九条 直销企业未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进行信息披露,或直销企业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时限 68工作日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直销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第九条 直销企业未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进行信息披露,或直销企业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902-2352767 现场咨询:新疆哈密市伊州区百花路3号红星大厦4楼418室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02-2565052投诉地点:新疆哈密市伊州区百花路3号红星大厦4楼4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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